协会简介
秦皇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秦皇岛市科技局主管的面向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及科研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团体。
协会任务:团结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会员,共同营造秦皇岛市高新技术企业创业环境,扶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与资本市场的联合;联系国内外学术与科研机构,推进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国际化;在政府的指导下,充分利用各项优惠政策,共同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协会组成:协会由科技型企业,以及与高新技术产业密切相关的研究开发、科技风险投资、担保、金融、证券机构、中介机构等单位组成,实行会员制,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利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业务范围:
●委托承办:作为我市科技局窗口办文受理处,常年受理包括科技攻关、星火、火炬项目的包装与申请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包装与申请,科技成果登记,民营科技企业备案、登记及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各项业务;
● 决策服务:开展秦皇岛市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工作,负责收集、分析、发布相关行业信息,参与行业规划、行业调研,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 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帮助会员争取政府的扶持及各项优惠政策;定期组织各种企业管理及技术培训,举办各种学术讲座,协助会员解决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问题。
● 联谊、交流:根据会员的需求,组织会员间的联谊交流活动;以协会的名义组织会员与国内、国际各种相关行业组织与机构开展交流活动;举办及参与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各种会议、展览。
●评比、提高:在会员中评比出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建议市政府予以奖励,并推举有特大贡献的人员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提高其政治地位;
●成立党支部:成立包括民营科技企业在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党组织,介绍会员单位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入党。
入会方式: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入会申请,经资格审核并交纳会费后,可办理入会手续。
秦皇岛市
高新技术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秦皇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QinHuangdao High-tech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QHTIA。
第二条:协会是由科技企业、科研机构、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联合而成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的法人。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原则,团结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会员和高新技术产业从业人员,促进科技与经济发展相结合,推动科技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使高新技术产业成为我市的主要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秦皇岛市科技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委托承办:作为我市科技局窗口办文受理处,常年受理包括科技攻关、星火、火炬项目的包装与申请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包装与申请,科技成果登记,民营科技企业备案、登记及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各项业务;
(二)决策服务:开展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工作,负责收集、分析、发布相关行业信息,参与行业规划、行业调研,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三)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帮助会员争取政府的扶持及各项优惠政策;定期组织各种企业管理及技术培训,举办各种学术讲座,协助会员解决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问题;
(四)联谊、交流:根据会员的需求,组织会员间的联谊交流活动;以协会的名义组织会员与国内、国际各种相关行业组织与机构开展交流活动;举办及参与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各种会议、展览;
(五)评比、提高:在会员中评比出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建议市政府予以奖励,并推举有特大贡献的人员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提高其政治地位;
(六)成立党支部:成立包括民营科技企业在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党组织,介绍会员单位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入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到秘书处办理具体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表决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协会提请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协会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出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协会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技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团体各机关展开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社团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技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科技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吞、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科技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前,须在市科技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技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1年 12月10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秦皇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
200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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